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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创未来,一路有我丨运动员就业创业成果展示及推介交流活动20183377体育期间举行
2025-07-26 20:54:09

  5月26日,由国度体育总局体育基金治理中间主办,中国体育用品业结合会承办的“启创将来,一路有我——活动员就业创业功效展现和推介交换勾当”在上海2018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展览会时代顺遂召开。

  据领会,国度体育总局人事司在2016年组织展开“繁星打算”——活动员就业练习见习工作,并举行活动员就业创业功效展现交换勾当。为扩年夜勾当的影响力,已持续两年借助3377体育平台进行展现。

  此次展现向公家宣扬了活动员在体育竞技场上吃苦练习、固执拼搏、为国争光的体育精力;宣扬了活动员退役今后富丽回身、再创光辉的活泼故事;宣扬了党和当局、社会各界关心关爱活动员群体,助力圆梦的壮大气力。

  本次交换勾当以“启创将来,一路有我”为主题,国度体育总局人事司、体育基金治理中间、退役活动员就业创业优异代表、和热情为活动员供给就业创业工作机遇的部门参展企业共聚一堂,就若何联袂更多企业搀扶活动员就业创业立异,为活动员供给练习培训和就业岗亭,进一步拓宽活动员就业渠道,完美活动员职业转换与社会搀扶系统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交换。

  活动员是我国体育事业成长的焦点人材要素。完美活动员职业转换与社会搀扶系统不但可以或许包管我国竞技体育的可延续成长,对增进我国体育财产的健康成长也起着举足轻重的感化。

  国度体育总局体育基金治理中间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作为我国专业从事活动员保障工作的机构,多年来在国度体育总局带领下,牢牢环绕遵从和办事在体育事业成长的主旨,以活动员为中间,保护活动员正当权益,增进活动员周全成长为方针,前后在活动员伤残抚恤、医疗赐顾帮衬、文化教育、创业搀扶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工作。

  截止今朝,全国有5.2万多人次取得各类保障,发放津贴金2.3亿多元。另外, 在退役活动员创业搀扶方面,展开了退役活动员创业搀扶试点项目工作,实现创就业近千人,发放创业搀扶资金两千多万元。

  勾当中,体育总局人事司副司长杨新利、体育用品业结合会副秘书长侯秋玲做了出色致辞,体育总局体育基金治理中间副主任薛万河介绍了活动员就业创业工作展开环境和下一步工作假想。活动员代表体操奥运冠军陈一冰、花腔溜冰世界冠军佟健、赛艇活动员黄聪别离分享了创业履历。

  活动员就业练习实训帮扶单元也进行了经验分享,热情公益的企业家、知名专家等也表达了乐在插手到积极帮忙退役活动员实现胡想的步队中来、进献一份气力的意愿。勾当最后,国度体育总局体育基金治理中间与成心愿介入到活动员就业练习实训项目标单元和企业判定了合作意向书。

  “启创将来,一路有我”,体育总局基金中间将进一步拓宽活动员就业安设渠道,增强活动员创业立异搀扶力度,充实阐扬各机构和体育企业在体育财产成长中的优势和影响,与社会各界配合尽力,为新时期活动员就业创业工作启创夸姣将来。


        一、修改原因


        2015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对药品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明确了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基本原则。为贯彻95号文精神,落实药品经营企业追溯管理责任,强化企业主体意识,促进建设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药品全链条追溯体系,需要对原药品GSP中电子监管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668号),取消了原条例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规定,改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疾控机构销售和配送。需要对原药品GSP中关于疫苗经营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原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需要对原药品GSP中关于查验首营企业证件要求进行修改。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新公布的《药品管理法》调整了部分条文序号,需要对原药品GSP中涉及引用《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文序号进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药品追溯要求的条款

        以95号文件为依据,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要求在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中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关键的药品经营管理环节予以执行,作为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的一种手段。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法规规定的品种仍应由药品监管部门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实时监控企业各环节药品数量和流向。具体修改包括:

        1.确立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定位和要求。将原总则第二条分为两款,在第二款增加“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在附则中增加一条:“第一百八十一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追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删除或者修改涉及强制要求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内容。

        (1)删除原第八十一条、原第八十二条、原第一百零二条、原第一百七十六条。

        (2)删除原第八十四条中“和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扫码与数据上传”、原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3.将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项目中“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修改为“药品追溯的规定”。具体涉及原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项、原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十七)项。

        4.删除或者修改要求企业计算机系统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的内容。

        (1)删除原第五十七条中“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的内容。

        (2)将原第一百四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二)涉及疫苗要求的条款

 

        根据第668号国务院令,修改原药品GSP关于疫苗经营企业和疫苗经营的两处规定,改为针对疫苗配送活动的规定。具体为:

        1.将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对疫苗配送企业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以利于提高参与配送企业素质,严格控制数量。

        2.将原第四十九条“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修改为“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其下第(一)项中“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修改为“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三)涉及查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要求的条款

        根据国办发〔2015〕50号文件,对原GSP第六十二条首营企业要求审核查验的证件资料中单独要求提供的第(六)项“《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合并入第(二)项,成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以便于企业实施。

 

        (四)涉及《药品管理法》条文序号的条款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公布的《药品管理法》将原第七十九条条文序号修改为第七十八条。因此,将原药品GSP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引用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条文序号修改为第七十八条。